自考准考证丢失后还能继续参加考试吗?
自考准考证丢失后,可在所在区招办办理手续,继续参加考试。
自考作弊会有怎么样?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时偷窥、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案上书写姓名、考号、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八)收发文章或者交换论文、答案、草稿纸;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教育机构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在阅卷过程中,认定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规模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严重作弊,停学一至三年
(一)组织团伙行骗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让他人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自考注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文化程度,均可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宣布停办的专业,只供已报名考生根据相关文件报考。
3.报考本科层次自学考试的考生,在申请毕业时必须通过“资格预审”认证。不能提供大专以上学历的,不能办理自考本科毕业。
自考毕业条件
1.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实践环节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报考本科学历的,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